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《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负面清单》),明确采购人、代理机构、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48项禁止行为及其对应的181条具体内容,为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行为划出“红线”。
据了解,《负面清单》包括适用主体、禁止行为及具体内容、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,适用主体分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、评审专家、供应商。其中,涉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最多,占比超整个清单内容的T0%,包括设置资格条件、制定采购需求、设置商务条款、设置评审因素、评审过程、采购执行、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7个方面的35项禁止行为及对应的135项具体内容。涉及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禁止行为有5项和7项。此外,还有一项针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的“兜底条款”。
记者发现,在《负面清单》中涉及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具体禁止行为有近10项。比如,禁止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,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;禁止在采购执行中未依法依规在“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”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、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、时间不一致等。
此外,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,《负面清单》明确禁止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等。如,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、注册;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、承诺、证明、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;因装订、纸张、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、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(响应)﹔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;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、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、特定产品等。